来伊份: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18: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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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管理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内幕信息管理
                                                      目 录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和孙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负责人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和重大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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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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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落实实
施。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
件),并于两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管理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及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
告,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确保公司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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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及其他
重大事项及其持续进展,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内幕信
息,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报告、送达;
  (二)准确性原则:应根据事实制作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三)完整性原则: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
整。
                第一节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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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
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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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除外)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部门、各子公司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变更、变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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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连
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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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第(1)项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其他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新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行政处
罚、对外捐赠及危机事件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管理机构,做好日常重大信息
的登记备案、对外信息披露工作,防止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
生。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至董事会办公室。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
                             内幕信息管理
咨询。
  第二十六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
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 24 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1)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管理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重大信息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指定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并形
成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信息报告义务人审阅签字后,报送至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
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信息
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
风险意识。
  第三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内幕信息管理
施,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任何部门和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资料,该资料内容应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相一致,并将其拟
披露内容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七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和知
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及传播,在正式公告之前,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
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
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与参与筹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
员、交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
  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应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
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
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
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
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内幕信息管理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内幕信息管理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盖章):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务   亲属关系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时间    地点   方式            所处阶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内幕信息管理
  附件 2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上海来伊份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
信息 (内幕信息名称:XXXX),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
止内幕信息扩散。
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
  如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
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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