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实业: 关于控股子公司海太半导体拟与SK海力士签署《第四期后工序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18: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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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35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海太半导体拟与SK海力士
   签署《第四期后工序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太半
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半导体”)拟就后工序服务事宜与爱思
开海力士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K海力士”)签署《第四期后工序服务合同》
                                  (以
下简称“四期合同”),以“全部成本+约定收益”的盈利模式向SK海力士提供半
导体后工序服务。
  ?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
  ? 本次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海太半
导体拟与SK海力士签署<第四期后工序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半导体业务的发展,在未来5年为公司提供稳
定且较为良好的盈利及现金流。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海力士株式会社)签署《合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合资设立海太半导体,
公司持有海太半导体 55%股权。海太半导体与 SK 海力士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
合同》的约定为基础,先后签署了《后工序服务合同》《第二期后工序服务合同》
《第三期后工序服务合同》,由海太半导体向 SK 海力士提供半导体后工序服务。
《第三期后工序服务合同》将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
   鉴于海太半导体与 SK 海力士在后工序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合作良好,双方拟
就半导体后工序服务合作事宜签署四期合同,明确海太半导体在未来 5 年(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30 年 6 月 30 日)继续以“全部成本+约定收益”的盈利模式向
SK 海力士提供半导体后工序服务。
   SK 海力士为公司子公司海太半导体第二大股东(持股 45%),是公司关联
人,四期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同签署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SK 海力士资产总额 1,198,552.09 亿韩元,负债总
额 459,395.05 亿韩元,净资产 739,157.04 亿韩元;2024 年 1-12 月,SK 海力士
营业收入 661,929.60 亿韩元,净利润 197,969.02 亿韩元。(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SK 海力士资产总额 1,239,854.70 亿韩元,负债总
额 425,467.17 亿韩元,净资产 814,387.53 亿韩元;2025 年 1-3 月,SK 海力士营
业收入 176,391.41 亿韩元,净利润 81,081.95 亿韩元。(未经审计)
   SK 海力士为公司子公司海太半导体第二大股东,持股 45%,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是公司关联法人。
及占比: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半导体后工序业务发生金额           占公司当年该业务总量的比例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一)交易标的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30 年 6 月 30 日,海太半导体向 SK 海力士提供半
导体后工序服务。
  (二)定价原则
  海太半导体按“全部成本+约定收益”的方式对其向 SK 海力士提供的半导
体后工序服务进行定价。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爱思开海力士株式会社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海太半导体应在本合同期限内向 SK 海力士
提供后工序服务,SK 海力士将接受该等服务并向海太半导体支付服务费用。
间的书面同意可延长本合同一年。2029 年度第三季度双方启动下一期后工序服
务合同的协商。
  服务费用=全部成本+约定收益
  (1)“全部成本”指海太半导体向 SK 海力士提供后工序服务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折旧费用、开办费用及商誉或任
何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等。
  就本合同未明确是否计入全部成本的费用,如双方对是否应计入全部成本发
生争议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未协商一致前,该等费用均应计入全部成
本。
  (2)“约定收益”
  (a) 约定收益/年=总投资额*10% /年+超额收益
  (b) “总投资额”是投资总额减去与第三方服务相关资本的剩余金额。
  (c) 如某一日海太半导体贷款总额(“实时海太贷款总额”)超过 2.25 亿美
元,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单日超额收益:
  单日超额收益=(实时海太贷款总额 — 2.25 亿美元)×10%÷365
  就服务费用的每一结算周期而言,“超额收益”为该结算周期内各单日超额
收益的累计总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的每个日历月的第二日,海太半导体向 SK 海力士报送上个
月份的全部成本、约定收益、总投资额及各项后工序服务的单位服务费用通知。
  从海太半导体收到服务费用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SK 海力士应将服务费
用通知所载的服务费用总额支付给海太半导体。
  SK 海力士根据海太半导体的成本管控水平向海太半导体提供奖励。
  如果 SK 海力士本年度的年度营业利润为非正数,则奖励金额应为零;如果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奖励金时,奖励金额最低应为贰佰叁拾万(2,300,000)
美元,最高不得超过壹仟万(10,000,000)美元。
  (1)受限于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海太半导体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
第三方提供后工序服务(“第三方服务”)。以海太半导体遵守其根据本合同向
SK 海力士提供后工序服务的义务为前提,海太半导体可以向经营非内存商品
(non-memory product)的客户提供第三方服务,则海太半导体应事先获得其董
事会(“海太董事会”)的普通决议;如果海太半导体拟向经营内存商品(memory
product)的客户提供第三方服务,则海太半导体应事先获得海太董事会的特别决
议。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为了将 SK 海力士技术发生未经授权的对外泄露的风
险降到最低,海太半导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本合同所列的 SK 海力士的竞争
者以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后工序服务;且海太半导体提供第三方服务时,海太半导
体提供该等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影响海太半导体根据本合同向 SK 海力士
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后工序服务。
   (2)如果海太半导体拟开展第三方服务,则海太半导体应于实际开始该第
三方服务的至少 6 个月(经 SK 海力士事前书面同意,可以缩短该期限)前,通
知 SK 海力士其相关事宜,并应由双方针对合同所列事项事先达成一致书面协议,
双方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后海太半导体方能提供第三方服务。
   (1)如果 SK 海力士未能按约支付应付服务费用,SK 海力士除应全部付清
该等服务费用外,还须支付至全部付清为止的利息,利率为三个月期的 LIBOR
上浮 250bps/年。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针对后工序服务,海太半导体应赔偿且使 SK 海
力士及其董事、高管、职员、专业顾问、会计师和客户(合称为“SK 海力士的
被赔偿方”)免于遭受因为如下任一原因而发生的任何性质的所有损失、责任、
索赔、争议、诉讼、请求、判决、和解、费用和支出(包括调查、检控、协商、
辩护、和解或上诉相关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职顾问的费用和付出款项):(i)
因海太半导体使用非 SK 海力士提供的技术,而向任何 SK 海力士的被赔偿方提
起的,主张产品的使用、销售和其他处置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控告;
(ii)海太半导体不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义务;(iii)海太半导体违反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或者(iv)产品在海太半导体交付后在销售、转售、
使用、消费或其他处置过程中使第三方遭受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或破坏,
而向 SK 海力士的被赔偿方提起的,基于产品责任的任何控告。但是,海太半导
体不应赔偿因 SK 海力士或者其任何职员或者分包商引发的任何该等损失、损害、
责任和/或费用及支出。
   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排除任何可导致发生适
用其他司法管辖的法律冲突之规定。对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争执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或违约纠纷,双方若无法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在香港仲裁解决。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期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有利于公司半导体业务的发展,海太半导体可以在未
来 5 年为公司提供稳定且较为良好的盈利及现金流,并将持续优化生产管理及控
制成本费用,提升综合竞争力。
  四期合同签署后,海太半导体的半导体后工序服务业务仍将存在对 SK 海力
士的一定依赖。海太半导体将在巩固和发展与 SK 海力士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上,
努力优化产品结构及客户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打造优秀的半导体后工序服务
商。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海太半导体拟与 SK 海力
士签署<第四期后工序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黄睿回避了本
项议案的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非关联董事的一致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太半导体拟与关联人 SK 海力士签署四期
合同,继续以“全部成本+约定收益”的盈利模式为 SK 海力士提供 5 年半导体
后工序服务,该合同的签署有利于保障和强化海太半导体与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半导体业务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海太半
导体拟与 SK 海力士签署<第四期后工序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控股子公司海太半导体拟与 SK 海力士签署<第四期后工序服务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四期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海太半导体继续巩固和发展与 SK 海力士的战略合作关系。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
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
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截至目前,海太半导体与 SK 海力士尚未完成四期合同的正式签署。四期合
同正式签署前,海太半导体仍将继续向 SK 海力士提供半导体后工序服务。
  四期合同的履行可能受政策变化、宏观经济波动、市场需求变化及 SK 海力
士自身经营情况变化的影响。前三期合同双方合作顺利,四期合同继续沿用“全
部成本+约定收益”的盈利模式,风险较小。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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