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 红豆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17: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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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5-03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终
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20 万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0 万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该事
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1)。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12)。自 2025 年 3 月 5 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
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
变化,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32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手续。
  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00,000      -5,200,00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91,371,852             0    2,291,371,852
      总计         2,296,571,852     -5,200,000   2,291,371,85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数量及回购注
销安排等情况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
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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