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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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
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
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
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九) 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十)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与沟通;
 (十一)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事项;
 (十二)    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和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呈报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
要时召开。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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