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会
在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
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
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十七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
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
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
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
司董事会。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