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
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
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
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
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
导,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
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具
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应当制定内
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
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且必须专职和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适合身份和业务经验。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并且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
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
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
和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
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情节较轻的,责令纠正或给予处分,情节严
重的,免除职务或给予解聘,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
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审计部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为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
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
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
门的例会;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建议;
(七) 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 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九)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十)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
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 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
(三) 在实施正式审计三日前向被审部门和个人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经
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 审计部根据审计实施工作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
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它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或提供专业建议;
(五) 审计部根据被审部门和个人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
计方式;
(六) 审计小组依据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
体审计;审计人员向被审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
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七)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
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部门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审计人
员对被审计部门和个人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
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八)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九)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
理决定,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
(十)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并报送审计部;
(十一)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
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
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提请审计委员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
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十二)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和个
人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
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
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数
据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做述职报告。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
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董
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
重,提出处罚意见,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解释
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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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