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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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
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
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 2 个月内召
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的优先股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述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
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持大会秩序;
  (二)掌握会议进程;
  (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
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
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易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说明,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
东回避而不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
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
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向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规定中应当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 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订方案;
  (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
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如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
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
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
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过”、
“少于”、“超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内容与之抵触时,
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权属股东会,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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