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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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
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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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五)电话咨询、传真咨询、邮件咨询及互动易咨询;
(六)现场参观、投资者教育基地、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或一对一沟通;
(七)媒体采访与报道;
(八)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
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
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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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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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
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三)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
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
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
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
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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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
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
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
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
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
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
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
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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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
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调研活动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巨潮资讯网、深交所互动易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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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