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
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
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领益智
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应当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
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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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除外。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实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于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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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
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
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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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