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管理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
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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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
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四)利润分配实施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确实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前
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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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八条 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
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
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 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
司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安排的,应当充分考虑相
关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确有必要根据相关规划确定
的原则对利润分配事项作出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调整决策程序,并充分披露调整
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第四章 分红决策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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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提交公司股东
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
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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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还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分配方案、转增方案的报道和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