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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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
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
体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
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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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
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要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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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四)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八)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
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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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
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
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见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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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规定第十
一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项至
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拆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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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连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一并报送深交所。除以上所列事项外的内幕信息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
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八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
以拒绝。
  第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
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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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
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
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
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
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
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
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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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
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或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特定对象时,应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有关规定与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三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注 2)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息知情   身份证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幕               内幕信          息        登记时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人员姓   号码    位/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息内容         公开时        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名                                                         间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简称:领益智造                       公司代码:00260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
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
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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