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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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
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
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
组成,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但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
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提供可行性方案;
 (四)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召集
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
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
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召集人、二分之一上委员或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
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
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委员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委
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或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书面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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