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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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亚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
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南亚新材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
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南亚新材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
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二、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回购股份及其减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8,483,65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总数15,174,303股后的股本223,309,347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
金红利22,330,934.70元(含税)。
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议案》,公司计划自发布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累计减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2,384,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截至2025年6月4日,公司已完
成本次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际减持公司股份2,384,83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减持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持股
数由15,174,303减少至12,789,46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36%。
   (二)分红方案
   详见本核查意见“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三)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
   根据《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
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因 此 , 在 实 施 2024 年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四)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分配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
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
比例)÷总股本=0。
   前收盘价为 36.38 元(2025 年 6 月 4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为(36.38-0.1)÷(1+0)=36.28 元/股。
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25,694,183×0.1)÷238,483,650≈0.0946 元/股。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 据 虚 拟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 ( 36.38-0.0946 ) ÷ ( 1+0 )
=36.2854 元/股。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36.28-36.2854|÷36.28=0.0149%,小于 1%。
   三、说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36.28-36.2854|÷36.28=0.0149%,小于 1%。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南亚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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