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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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
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
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上述审批
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为本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规划
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
险的监控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
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
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进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
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
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将拟进行达到披露标准的证券投资业务通知到公
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证券投资交易决
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作为证券投资的运作机构,负责协助选择交易对手,
签署相关协议,统一控制额度;负责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
内经济形势及相关市场的研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负责指导各公司主体的证券
投资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针对证券投资的业务类型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投资管理部应当跟踪证
券投资品种的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证券投资可能
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
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和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业务前
知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并及时向
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
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
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披
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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