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8: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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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化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按持股比例 30%为参
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1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主要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均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
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江西省汇凯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 30%的股权。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以
下简称“九江银行会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有汇凯化
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九江银行会昌支行申请 7,000.00 万元银行借款的 30%
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100.00 万元。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 2025 年度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 10,000.00
万元借款的 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 3,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
见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
进出口,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
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祥、曾志英、钟威、刘峰分别持股 23.4%、20.6%、7%、6%、5%、4%、3%、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日期
   科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4,155.63          36,660.71
   净资产                 12,338.95          11,123.45
           年度
     科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9,805.96       57,835.09
     净利润            -590.91        -2,198.79
  注:2024 年度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 1-3 月数据
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
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
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
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
任。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
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
参股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按投资比例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在实施过
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汇凯化工沟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
经营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汇凯化
工向银行申请 10,000.00 万元借款的 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
工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96,274.70 万元,占
公 司 2024 年 度 经审 计 净 资产 的 55.63% ;公 司 对全资 子 公司的 担保 余 额为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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