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内蒙古新
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
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投资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
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
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投资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
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
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参照本
制度执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
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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