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 至正股份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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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
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
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涉外受 6256 号),仲裁申请人
提出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 144,415,544 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
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一)仲裁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SUCCESS FACTORS LIMITED
      住所地:Vistra Corporate Service Center,Ground Floor NPF Building,Beach
Road,Apia.Samoa.
      授权代表:ANG SENG THOR
      被申请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恩平街 1 号东部工业区 E4 栋
      法定代表人:施君
    (二)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涉外受
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本
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基本案情及仲裁请求
    申请人主张,根据双方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苏州桔云
权在 2024 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甲方收购
其持有的苏州桔云剩余 49%股权;或者,苏州桔云 2023、2024 和 2025 年度
的平均实际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乙方有权在 2025 年度的专项审
核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甲方收购其持有的苏州桔云剩余
    甲、乙双方应协商以现金、发行股份或者现金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上述收购,收购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届时对剩余 49%股
权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按照前三
年苏州桔云的平均实际净利润的 17 倍 PE 整体估值计算的 49%股权对应的金
额。”
    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专项审核报告,苏州桔云 2022 年至 2024 年度的平
均实际净利润已达到协议约定的条件,公司应支付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求:
币 144,415,54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00%的标准计算
至第一项仲裁请求所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3 日为人民币
责任保险费。
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逐步向半导体领域转型,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
力,2023 年公司收购了半导体专用设备生产商苏州桔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苏州桔云”)51%的股权。2025 年 4 月,公司在收到申请人发出要求
收购苏州桔云 49%股权的通知后,即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着手办理收购苏州桔云 49%股权的相关前序准备程序,并已
就收购时间、收购方式等相关问题与申请人多次进行协商,不存在违反《购买
资产协议》约定的情况。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的明确约定,双方就收购方式、收购时间尚在协商
阶段,拟收购资产评估等程序尚待推进,申请人就单方面提起仲裁,要求公司
直接给付其现金人民币 144,415,544 元,该仲裁请求与申请人在《购买资产协
议》项下的权利存在明显差异。
  公司将依据《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有效应对
措施,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苏州桔云生产经营正常,本次仲裁不会对苏州桔云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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