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6 2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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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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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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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
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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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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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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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
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
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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