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单位,
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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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
披露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
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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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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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和公司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其它重大事件:
(九)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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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四)项的规定。
(十)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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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含各分公司、各
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内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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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交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
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
络人。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
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向报告
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
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
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他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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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重大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
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
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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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签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24 小
时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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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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