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6 19: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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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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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20 号文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21349556628。
  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体改生1995117
号)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为 315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公司
职工发行的 350 万股公司职工股,于 1997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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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NANJING TANKER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324 号油运大厦,
邮政编码:21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185.614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公司法治建设和合
规管理,建立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着力打造法治国企,
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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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全球石化、追求客户满意、实
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支流省
际油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不定期
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汽油、煤油、柴油批发;油轮船舶机务、
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船
舶技术服务、修理;工业生产资料、燃料油、润滑油、沥青销售;经
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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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分别向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巴陵石化
长岭炼油化工总厂、中国石化九江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化安庆石油
化工总厂、中国石化武汉石油化工厂、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荆门石化总厂、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华东
公司 9 家发起人发行 10709.1 万股、800 万股、800 万股、800 万股、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外,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801,856,148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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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
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
股期后,公司按月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
股份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办理股份变更等手续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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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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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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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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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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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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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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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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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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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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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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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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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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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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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者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第 22页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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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的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第 24页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 2 位或者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 25页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第 26页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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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决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
               第 28页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股东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
实施办法按经股东会批准的《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
制实施细则》执行。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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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公布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第 30页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方式行使。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同
               第 31页
意、反对或者弃权三种意见中的一种意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
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32页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 33页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第 34页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 35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 36页
  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五年,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或者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 37页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议批准公司合规报告,评
估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公司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
               第 38页
权的其他事项。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获得
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资产的除外),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均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
              第 39页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三)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事项: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 40页
联交易,应首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未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五)对外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者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决策权限。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
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2 位或者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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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
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
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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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微信、电子邮件等,下同)以及现场结合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书面传签、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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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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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第 45页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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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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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和风险、合规管
理及其有效性,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 48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等工作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督导公司可持续
发展工作,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披露
信息;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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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第 50页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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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
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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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党委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
成员若干名。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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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
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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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第 55页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第 56页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3)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4)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述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①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的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年度、中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第 57页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第③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审议程序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58页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 未能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确切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举措等。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经过详细
               第 59页
论证后,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第 60页
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 61页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其他方式送出通知的,以
作出送出行为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第 62页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 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 净资产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第 63页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 64页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 65页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第 66页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第 67页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状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第 68页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 69页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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