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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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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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
决权的每一股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除只有 1 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
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
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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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
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多个
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
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多个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有的最高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合法拥有的最高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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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每位当选的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董事候选人当选,同时对得票相同
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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