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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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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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管
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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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治理架构、ESG 管理
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跟踪 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符合公司发展的 ESG 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行动计划进行审批和决策;
  (七)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八)审议其他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
展;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
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各专项
议题的目标达成情况和风险管控状态。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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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遇特
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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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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