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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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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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
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
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
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
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
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
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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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
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
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股东
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
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
职责的环境。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
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
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
格、认真地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资金
活动、对外投资与担保业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
理等。
  第八条 公司将不断完善印章管理制度、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
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
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
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
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机构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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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
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
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
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
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五)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
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
保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
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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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
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
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
人员应当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
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上市规则》和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
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
  (二)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
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四)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如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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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
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
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
效 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
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 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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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
期限和担保额度内,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上市规则》,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中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
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到有关
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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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
分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上市规则》,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
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
司进行上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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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要按《上市规则》,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
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业绩说
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
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
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
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
定期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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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
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
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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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
以查处。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内部审计的未尽事宜参见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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