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
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