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 对外投资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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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
                                                  目 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
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
为。包括投资新建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子公司、参股公司追加投资或增加注册
资本;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股权收购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事
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但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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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但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投资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投资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括在内。
  上述投资属于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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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
  第七条 未达到或超过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投资事项(不含委托理财及风险投
资)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审批。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如涉及《规范运作》所界定的风险投资,其决策程序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岗位分工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调查、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并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部门不熟悉、不了解的问题应聘
请有关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完成后应提交董事长研究审查,确认可行后依据
权限送有权审定的公司机构进一步审查、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秘办为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过程中负责法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协议的起草、审定,协同集团财务管
理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付款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各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计,出具相应的审计
报告。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到该公司
的董事长或董事参加。公司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思,按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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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事项涉及的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所得金额确定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或股东会指示。未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指示,公司不得在子公
司或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对外投资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并在权衡各方面利
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项目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相应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等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经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规定,派出
董事、监事、财务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
握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负有实施、管理、监
督、检查项目落实情况的责任并保证项目的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出台、目标公司经营方式的重大调整、
目标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目标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与目标公司相关的产
业行业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拟处置资产等,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会汇报情况;在项目实施终了时,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定机构报告
项目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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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不
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依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公司
投资活动的主要环节和投资结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经营状况是
否良好;是否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和监控措施,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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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对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和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对外投
资项目实施后三年内,内审部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书面报告
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
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投资项目实际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投资事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
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有义务保证并促进对外投资的合法有效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执行对外投资事宜时,违反《公司章
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应向有关行
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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