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公平披露,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
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快报、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依据法律法
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
信息使用人。
第五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无法律法
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等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或公司各部门、附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
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
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
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在提供相关信息时需要签
署保密协议书或保密承诺书,以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宜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不违规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书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保
管,保管期限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因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为其单位、
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
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