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5 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6 页
四、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7 页
五、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 8 页
六、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9-10 页
天健审〔2025〕13323 号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宁波华翔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宁波华翔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宁波华翔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宁波华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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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宁波华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宁波华翔公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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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2735 号)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786.8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61 元,
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161,754.52 万元。坐扣含税承销费 450.00 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万元,税款为 11.32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61,104.5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开立的
账号为 33150198373600002566 的人民币账户内,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
含税)172.35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60,968.9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00
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元,该
专户已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完成注销手续。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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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3323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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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3323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
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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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
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332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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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3323 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 卢娅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
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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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3323 号报告
后附之用,证明 何昌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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