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5-039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3 日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午 2
点在上海浦东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於树立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
监事 3 名,亲自出席监事 3 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
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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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
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
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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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
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
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244,149,936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
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
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
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
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2,073.18 万元(含本数),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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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号
合计 292,735.56 292,073.18
注:“重庆汽车内饰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小于拟投资总额,主要系
扣减了董事会决议前已投入的部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
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
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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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报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析报告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合理使用,公司编制了《宁
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
报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
预案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编制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
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出具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
健审〔2025〕13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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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
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拟与中银
资本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峰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峰梅咨询”)、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象山弘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
宁波中瀛扶摇兴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基金总规模为 10 亿元,
其中宁波华翔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2.99 亿元。
本次投资是公司借助各方资源、专业投资机构力量,更有效率、更安全地进
行实体并购的新尝试。新设基金的投资方向将紧紧围绕宁波华翔的主业及上下游
产业机会。
峰梅咨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先生控制的企业,同时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
合伙人(出资 100 万元),故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基金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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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至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累计数额为 11,384.96 万元(其中累计日常关联交易数额为 10,103.59 万元,已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