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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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
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披露管理办法》、
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联瑞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
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
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
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
的义务,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
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
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公司尚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
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
表》,先后经所属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
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
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时,应当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
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
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四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
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
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
人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
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
司亦应在知悉后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
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
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
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制度》自动失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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