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专
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内部审核程序;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
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