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北京同益中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同益中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
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出
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
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及声明函》等,并
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GC0U3L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曲克波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 135 号 D 座 2 层(东升地区)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经营范围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并取得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国家产业投资基
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为同益中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同益中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相关
情形。
(4)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
定的:
“(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
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
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四)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
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
事项。
”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国家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参与本次同益中股份询价转让
的条件。
(全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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