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
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
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
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
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
要影响;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如果公司重大信息
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
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
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八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
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严格遵守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
员给与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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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