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升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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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路演;
(五)分析师会议;
(六)接待来访;
(七)座谈交流;
(八)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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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子邮件;
(十)公司网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
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统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
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负责部门,内设投资者关系组,负责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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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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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
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见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
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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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
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
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如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在年度报告
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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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及时披露会议通知,说明召开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
题征集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
箱、公司网站。当联系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
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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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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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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