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9: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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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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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
会的部分职权,授予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
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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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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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
期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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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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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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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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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 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 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 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 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合理的事由。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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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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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八)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九)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四)至(九)项事宜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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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
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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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
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股东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主动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以及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并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董事会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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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
中投于一人;
  (二) 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
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 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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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方
式通过。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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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
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不能执行的,董
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少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 15 页 共 16 页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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