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
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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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以预付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贷款;
票;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
等规定执行。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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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范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部
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
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
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
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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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
务总监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
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
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
的统筹控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大股东及
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
现大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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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
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
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
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
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
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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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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