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8: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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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4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
              股权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通过发行普通股(A 股)的
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持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80%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福建华电福瑞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
司 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 70%股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 100%
股权等,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
  (证监许可〔2025〕1033 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的《关
批复》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中,仅江苏公司 80%股权涉及向中国华电发行股份,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
手续,截至本公告日,江苏公司 8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已完成,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的江苏公司 8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江苏
公司 80%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江苏公司 80%股
权。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有关约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成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
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江苏公司 8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经
办理完毕,后续仍需办理剩余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工作。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
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成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
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江苏公司 8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经
办理完毕,后续仍需办理剩余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工作。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
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
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
标的资产江苏公司 80%股权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中国华电依
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
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
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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