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47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2-035”“2022-051”“2024-040”
“2024-049”“2024-060”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7,353,867.63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五星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
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2-035”号临时公告)
。
原告陈五星与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坂城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立案,原告
陈五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达坂城区
法院(2022)新 0107 民初 3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
诉处理。
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1”
号临时公告)
。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详情请见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0”号临时公告)
。
向达坂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9”号临时公告)
院寄出解除保全申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
院出具(2024)新 0107 民初 25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
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计价值 37,355,294.90 元财产的保全措
施。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60”号临时
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2024)新 0107 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陈五星支付工程款 23,745,965.84 元;
陈五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590,129.82 元;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陈五星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16 日
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288.47 元(原告陈五星已交)
,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17,771.97 元,原告陈五星负担 6,516.50 元。被告龙建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17,771.97 元可连同判决确定的款
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陈五星。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且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
效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
及影响金额须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公司将积极研判一审判
决,并依法上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
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 0107 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