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
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
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
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
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
以设立副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
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三条 临时董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
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可根据
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
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或举手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代表等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遇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数;“以外”、“超
过”、“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