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7: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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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
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
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
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
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
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
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
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
 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
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批。公司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六)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授信额度;
 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
 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
 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方案。
 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公司确
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
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八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及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
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上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
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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