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7: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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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
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
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和公平;
 (五) 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
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
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
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必
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对于
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
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
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
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以下
事项进行审计:
 (一) 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
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 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
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三) 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其
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四) 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
情况。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
落实其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任期的工作
效率和效果。
 (五) 审计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
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
 (六)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七) 应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风险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 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
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
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 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 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 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 责令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 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
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
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听取被审计单
位意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五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
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
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
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的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
或个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
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
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六)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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