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装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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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
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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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在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
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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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核心员工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
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
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
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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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
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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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满 1 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上市未满 1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 按
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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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应严格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披露。存在《减持股份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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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
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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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
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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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 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
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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