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控: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2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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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
“菱电电控”)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兰之穹信息科技研究中心(有限
合伙)等27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
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5
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相关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2025年5月28
姓名       身份
                      期间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上市公司董
吴章华    事、副总经         2024/12/05              0     670,000       2,033,474
       理、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董
袁兵     事、副总经理   2024/07/17-2024/09/30     9,900      3,600         10,900
       王杰之配偶
       上市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
朱坤     朱淑娟之父    2024/07/17-2025/01/15     1,000      1,200            490
       亲、上市公司
       软件工程师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
别出具自查报告或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吴章华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已于2024年9月20
日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对吴章华的减持股份计划予以详细披露。
吴章华已出具自查报告,并就自查期间的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进行股票交易发生在菱电电控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
前,系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原因减持,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且已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菱电电控已对本人的减持计划及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不存在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
控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
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袁兵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杰之配偶,王杰于2025年2月11日上市公
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后,担任副总经理;并于2025年2月
自查期间买卖菱电电控股票均发生在王杰前述任职之前。袁兵就前述买卖股票行
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本人上述买卖菱电电控股票均发生在本人配偶王杰担任
菱电电控董事、副总经理之前,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
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菱电电控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不
知悉菱电电控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的其他信
息。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
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
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杰已出具自查报告,并就其亲属前述买卖股票行
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本人配偶袁兵上述买卖菱电电控股票均发生在本人担任
菱电电控董事、副总经理之前,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配偶袁兵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
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
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
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朱坤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朱淑娟之父亲,同时其任职上市公司软件工程
师。朱坤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菱电
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菱电电控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不
知悉菱电电控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的其他信
息。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电电控已公告
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
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朱淑娟已出具自查报告,并就其亲属前述买卖股票行
为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
在其他买卖菱电电控股票的行为。
  (2)本人父亲朱坤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菱
电电控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菱电电控本次交
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菱电电控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菱电电控股票。
  (5)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
法律后果及因此给菱电电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承诺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
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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