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2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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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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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思特奇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包括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董事会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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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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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
       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
       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
       出规划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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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
       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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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包括发行前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及发行后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房租水电等打包成本支出
       的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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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同时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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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
      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资
      金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特点,对于募投项目中人力成本、房租水电等打包成本,
      可由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置换时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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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
      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单纯改变募集资金实施地点,或者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不属于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相关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
      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
      不应变更。对确因不可控因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公司事前应进行充分
      论证,编制论证分析报告报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发表独立意见,并依照法
      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批。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董事会
      或股东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要严格执行回避表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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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
      履行以下程序:
      (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
      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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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若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的,公司在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
       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
       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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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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