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
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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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
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
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
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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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 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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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称“关联方”是指:
(1) 公司参股公司;
(2)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
或其他组织以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
(4)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款第(3)、(4)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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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重大风险事项:
取足额坏账准备;
罚;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 其他重大事项: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请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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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
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
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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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
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
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
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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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
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
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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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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