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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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87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勇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事项发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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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的公
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
股东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林坤煌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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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1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892,55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412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29,36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523,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351%。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关于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新增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
有关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
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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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
获得表决和统计。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关于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31,834,717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票 56,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1,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2,468,34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04%;反对 56,1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9%;弃权 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
暨有关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0,173,18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04%;反对票 1,419,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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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5%;弃权 21,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1,084,6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358%;反对 1,419,92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083%;弃权 2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8%。
议案 1、2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
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
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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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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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林 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