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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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5-065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6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6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9:15至
华创建大厦1座12层1209号房会议室。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协创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892,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29,368,64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2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2,52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1%。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2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26,18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25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523,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834,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 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1,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8,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04%;反对 56,18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9%;弃权 1,6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新增向银行等
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
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17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6604%;反对 1,419,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5%;弃权 21,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358%;反对 1,419,92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083%;弃权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8%。
  关联股东协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林勇、赖凌云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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