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新材: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18: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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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就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股
份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截至本申请日,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158,500 股,回
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
利。
  因此,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511,420,0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 5,158,500 股股份,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506,261,5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 75,939,225.0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06,261,500×0.15)÷511,420,000≈0.15 元/股。
   以本次差异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8.16
元/股测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8.16-0.15)÷(1+0)=8.01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8.16-0.15)÷(1+0)=8.01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8.01
元/股-8.01 元/股|÷8.01 元/股×100%=0.00%<1%。
   综上,根据计算结果公司确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的绝对值在1%以下,本次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下列情形:
   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达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屈田原             李文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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