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
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
“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格灵深
瞳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64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245,205 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9.49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622.31 万元,扣除不含税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
用 12,783.56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69,838.75 万元,已由保荐人于 2022 年 3 月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009.02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67,009.02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总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号 额 资金 资金
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
发项目
募投项目结项余额部分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100,006.17 100,000.00 100,000.00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与研发需要,拟对“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
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拟将“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由
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及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
园及大兴区联东 U 谷。该项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实施地点均通过租赁房产的方
式取得,北京市大兴区联东 U 谷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核心区域,
园区内具备充足的办公场所租赁资源,并且聚集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
造、临空产业链等产业集群,园区距离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20 公里,北京南站 32
公里,交通便捷,周边具备商务生活配套区等,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
环境和产业发展机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具有可行性。
本次变更“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系基于原延庆场
地结构限制及精细化控制项目成本考虑,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变更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能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研发进度,有利于
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用地的
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
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
资金使用的内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多模
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
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邓 欣 王鹏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