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1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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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85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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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植德京(会)字20250085 号
致: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
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方园街 51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钟琼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
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 议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合 计 193 人 , 代 表 股 份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508,547,80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为7,059,793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 情况 : 同 意214,375,081 股, 占出 席 本次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数 的
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28,1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6.8409%;反对 1,618,9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3.1276%;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31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 情况 : 同 意214,375,081 股, 占出 席 本次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数 的
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28,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6.8409%;反对1,618,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3.1276%;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 情况 : 同 意214,375,081 股, 占出 席 本次会 议 有 表决 权 股 份数 的
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28,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6.8409%;反对1,618,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3.1276%;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孙冬松
                                  李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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