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形;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情形;
三、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